近来,襄阳支队高新大队就针对一同工厂车间内消防安全标志未坚持无缺有用的状况,决断采纳举动,施行了行政处罚。
在对襄阳市高新区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时,高新大队监督员发现了令人挂心的一幕。该公司装配车间一楼出口处的安全出口标志居然不亮了!安全出口标志作为火灾产生时指引人员分散的要害设备,其重要性显而易见。若产生紧急状况,这个 “黑私自的指示灯” 失效,十分有或许导致人员分散受阻,形成不行拯救的丢失。
针对这一严峻的消防安全危险高新大队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毫不手软地对该企业开出了罚单,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备、器件或许消防安全标志的装备、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许未坚持无缺有用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人承当。
罚款不是意图,消除危险才是要害。消防监督员一起要求该单位负责人严厉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敏捷举动起来,抓住执行危险整改作业。必须在规则期限内赶快修正或替换不亮的安全出口标志,全面排查并整改存在的其他火灾危险,实在保证场所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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