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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藏品放楼道被物业清理业主起诉索赔法院判决:不支持!

来源:欧宝体育官网登录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5-04-22 20:32:52

  孙先生与其爱人长期居住在北京某小区,某日,为了整理家务,孙先生的爱人将一些存放多年的书籍和物品收拾放入整理箱,并暂时放置在家门口的楼道内。这些物品中包括了几张

  然而,几天后,当孙先生和爱人从外出购物回来时,他们发现整理箱不见了。面对突如其来的物品丢失,孙先生立刻报警处理,并向警方反映了这一情况。

  经警方调查,发现原来是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在例行清理楼道时,误将孙先生的整理箱当作废品清理掉,并将其变卖。得知此情况后,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不当,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便提出了赔偿诉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3000元。

  物业公司在面对诉讼时,表示其并没有擅自处置业主的私人物品,而是按照小区的管理规定进行的正常清理工作。物业公司指出,楼道是公共区域,任何住户不得擅自堆放物品。物业还提供了入住协议,证明孙先生在入住时签署了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如因违反协议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后果。

  另外,此前小区一住户失火,物业通报此次火情,并按小区单元门张贴通知,告知大家将开始对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等公用空间内违法堆放物品进行全方面清理。后公司人员发现孙先生门口楼道内有人堆放双开门衣柜,由于根本没办法搬动,所以进行了拍照,但并未清理此楼道任何物品。

  之后,孙先生找到公司经理反映丢失财物,但公司并未拉走和变卖所述物品。物业公司称,孙先生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其所述损失系自身问题导致,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小区内仍旧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财物进行清理,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孙先生主张物业公司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造成其经济损失3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法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所以,法院对孙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目前,像本案中孙先生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普遍,居民在家门口放置鞋柜、楼道中堆放物品等情况很常见。法官指出,这样的一种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极易产生财产纠纷。

  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据此,除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

  本案中,孙先生在楼道中堆放双开门大衣柜及其他物品,属于私自对于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楼道是业主进出家门的通道,也是社区居民疏散通道,同样是高楼业主的生命通道,堆放杂物极易引发火灾。许多堆放的物品如木制家具、纸张等都是易燃材料,一旦遇到明火,火灾蔓延迅速,后果严重。

  楼道是紧急疏散的通道,堆放物品可能妨碍居民逃生。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状况时,物品堆积可能阻挡出口,导致没办法及时撤离。

  杂物占据了楼道的清洁空间,影响保洁人员的正常清扫,长此以往,这一些地方会变得脏乱不堪,影响小区整体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