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湖北孝感孝昌县,一名三岁女童在家长外出扔垃圾的间隙,在16楼家门口的电梯过道里,爬上窗户意外坠亡。事后,女童家属起诉小区开发商、设计方以及物业至法院,索赔51万余元。家属认为,电梯过道窗户未安装防护设施、灭火器箱乱摆等问题,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9月19日下午,孝昌县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9月19日,女童的父亲徐先生和记者说,去世的是自己的小女儿,他们的诉求是法院能还孩子公道,被告能够承认管理过错,整改设计缺陷,预防下一起悲剧。
徐先生说,小女儿平时是她母亲带着,在孝感县城生活。今年7月8日,他接到妻子的消息,孩子坠楼了。妻子说,她本来下楼扔垃圾锁好了门,三四分钟回来后发现门开了孩子不见了,最后在楼下找到了孩子的尸体。孩子妈妈在16层的电梯楼道发现,16层的电梯楼道,窗户下摆放的灭火器箱是侧倒的,窗户开着。由于家里和楼道都没有监控,家人推测孩子可能想找妈妈,自己推开门,放倒灭火器箱,爬上窗户坠楼了。后来警方调查,也认定是意外坠楼,排除刑事可能。
红星新闻记者重走事发现场看到,从徐先生家出进户门后,通过3米左右的过道,左拐便是电梯走道,走道上的一面窗户左边是消防栓,右边是电梯。这面窗户有三扇玻璃:中间一扇封闭固定,左右两扇窗扇无限位装置,可大幅向外打开。
“要命的是,电梯走道的窗户旁边有一个灭火器箱。”徐先生说,“孩子身高90多厘米,窗台高90厘米左右,她应该是踩着侧倒的灭火器箱爬上窗户的。”红星新闻记者现场测量发现,涉事窗台距地面90厘米出头,侧倒的灭火器箱高33厘米左右。

徐先生说,小区楼道的窗户是外开的,能推开接近90度,夏天大多数都是开的,窗边没有防护栏和纱窗。小区的灭火器箱都放在楼道窗户边,没有固定可以移动。
他认为,这样的设计缺陷与管理过错是造成自己女儿坠亡的间接因素。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徐先生将开发商、设计方以及物业告上法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8322.25元。“这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金额,我们自己承担接近一半的责任,全责共计104万余元。”

徐先生说,事情发生后他们夫妻俩十分自责,尤其是妻子,孩子是她40多岁高龄生的,一手带到这么大,事后她因为自责精神出了问题,接受过治疗,“她现在不像正常人,言行不受控制,我现在不敢让她一个人在家,也不敢让她一个人出门。”
徐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在此前的协商过程中,物业不承认有责任,且仅愿意赔偿1万元。他说,他的主要诉求,并不是为了钱,“多少钱也换不回我女儿鲜活的生命了,如果物业此前稍微有点安全措施就能够尽可能的防止,我的主要诉求是希望被告认责道歉,并以此事为警示做出整改措施,不要让这起悲剧再次发生。”徐先生说,关于赔偿金额,只要是公平公正的判决,他都可以接受。
徐先生所在小区的开发商为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洲公司”),设计单位为孝感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设计企业”),物业公司为孝昌县馨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针对全洲公司与设计企业的责任,徐先生诉称:“在房子设计中存在楼梯间窗台过低、楼梯间窗户向外平开窗至90度、未加装防护装置等多项设计建设缺陷。”
法庭上,全洲公司及设计企业的代理律师辩称,首先,事发楼栋经竣工验收合格;事发后经有关部门测量,涉事窗台0.92米左右,符合《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临空窗台高度不低于0.9米”的规定,不存在窗台过低的问题;根据上述标准,当窗台高度≥0.9米时,向外平开窗也并不强制加装防护装置。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虽然本案楼道窗台刚达到0.9米,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最低标准,但满足最低限度并不等同于其完全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相关建筑规范文件和标准,虽然湖北允许高层建筑采用外开窗,但也要满足限制开启角度和配备防脱落装置的条件。本案楼梯走道窗户为外开窗90度且未设置任何保护措施,存在严重设计缺陷。”
针对原告诉称“物业公司未协助做好窗户防护、限位装置”,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辩称,物业公司只具有对损坏的物业公共设施做维修的义务,对于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损坏的公共设施,没有自行改造的权利和义务。
事发前徐某惠是否“用灭火器箱垫脚爬上窗户”,是原、被告双方的另一争议焦点。
徐先生诉称,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随意放置灭火器箱,在窗台下方形成攀爬支点,这一管理过错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徐先生在庭上自述,“孩子的奶奶跟我讲,事发后看到灭火器箱侧着倒在事发窗台的下方。”

徐先生提交了一份他重走事发现场的视频作为证据。他在视频中称,灭火器箱放置在事发窗台下方。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该视频属于原告在事后自行拍摄,拍摄时间不明,不能反映事发时的灭火器箱的位置等现场情况,应当以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的资料为准。
物业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也提交了一份事发后她赶赴现场拍摄的一段视频作为证据。视频显示,灭火器箱放置在消防栓下方。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该视频拍摄时间距离事发时约半个小时,现场人员较多,不确定灭火器箱位置是否有移动,不能说明事发现场情况。
随后,法官在庭上出示了警方的现场勘验照片。徐先生在庭后和记者说,现场勘验照片中,灭火器箱竖立着放置在消防栓下方。
法庭调查阶段,面对法官的问询,徐先生承认“孩子踩着灭火器箱爬上窗户后坠亡”的说法系自己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一种合理推测。“事发楼道没有监控,孩子当时的行动轨迹任何人都无法确切知道。”他表示,“但一个身高90厘米出头的孩子,如果不踩踏外物怎会是爬上90厘米高的窗台?我怎么都想不通,而现场唯一可能踩踏的是灭火器箱。”
原告代理律师同样表示,以徐某惠的身高,不借助外物无法攀登上窗台。“现场勘验照片显示,公安机关在现场采集了窗台内外徐某惠的手印和脚印,地面往上30厘米左右没有徐某惠的攀爬痕迹,也说明下方一定存在可供踩踏的阶梯。”
徐先生表示,警方对灭火器的顶面进行了痕迹采集,其中无徐某惠的手印脚印。但现有证据能否完全排除徐某惠系通过灭火器箱攀爬至窗台导致坠亡的可能,需要法院进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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